為使從業人員在職時能安心工作及維護其退休後生活,依據「勞動基準法」(簡稱「勞退舊制」)及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
(簡稱「勞退新制」)制定從業人員退休辦法,選擇勞退舊制之員工,按月依薪資總額之核定比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
及職工退休基金,選擇勞退新制之員工,其退休金之給付由本公司按月以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提繳,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以確保員工退休之權益。

一、自請退休:
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得自請退休:
1、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。
2、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。
3、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。

二、強制退休:
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,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:
1、年滿六十五歲者。
2、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,對於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,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。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。

三、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:
1、適用勞動基準法前、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「勞動基準法」退休金規定或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,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計給。
2、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,強制退休之勞工,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,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。
3、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,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%之金額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本公司給付員工之退休金,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。